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35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新达城南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乡县译元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渚阳大姐与郦都大道交叉口iv>法定代表人:封小华。
被告:内乡县译元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店。
住所地。
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范蠡大街**iv>负责人:张力。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译元商贸有限公司、内乡县译元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已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内乡县译元商贸有限公司、内乡县译元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