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车站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宁01民初58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车站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车站九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民初58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南街**iv> 法定代表人:丁大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钢,宁夏诺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车站九店,营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阳光骄子B区商网26号。

负责人:丁责。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钢,宁夏诺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车站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山山 审判员  任朝霞 审判员  张旭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天文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