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376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理想日用百货商行,经营场所: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三条现代小商品城二楼C区04号,经营者李理想,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方城县独村镇招抚岗西村266号。
原告魏鹏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理想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魏鹏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