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4415号 原告朱塞佩·加路奇(GIUSEPPEGALLUCCI),男,意大利国籍,住意大利共和国。
委托代理人高军,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
法定代表人杨崇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福威特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祥。
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受理原告朱塞佩·加路奇(GIUSEPPEGALLUCCI)与被告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福威特皮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经审查,原告朱塞佩·加路奇(GIUSEPPEGALLUCCI)与被告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福威特皮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朱塞佩·加路奇(GIUSEPPEGALLUCCI)的起诉。
裁定作出后,原告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辽02民终4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西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
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6日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5号),大连市辖区内涉及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