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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与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3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与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旭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37号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莫皓然(MOU,HAOJ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新竹市。

法定代表人:蔡明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侃铱。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蒋超。

被告:上海旭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方佳敏。

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上海旭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永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名称为“时分双工系统中小区搜索第一和第二步骤的并行迭代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2。

原告认为,被告旭永公司在天猫旗舰店销售、被告宇龙公司生产的酷派8297D手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而侵权手机的相关芯片是由被告联发公司生产的,由于涉案发明专利的实施需要手机与芯片共同完成,因此,被告联发公司生产相关芯片的行为亦构成侵害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2018年8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70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名称为名称为“时分双工系统中小区搜索第一和第二步骤的并行迭代方法”、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2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鉴于原告重机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发明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宣告全部无效,本院可依法驳回原告基于本发明专利的起诉。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旭永贸易有限公司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陈瑶瑶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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