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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09民初10542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10542号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女,系原吴江区松陵镇浙江武义易家福超市菀坪加盟店经营者。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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