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4443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爱乐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北仑霞浦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中,男。
被申请人:东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台北市。
法定代表人:林宝霞,董事长。
东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爱乐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44431号民事裁定:冻结宁波爱乐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2018年7月4日和10日本院分别冻结了宁波爱乐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仑霞浦分理处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号。
2018年10月24日,宁波爱乐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其农行账户已全额冻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其支付宝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宁波爱乐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账号XXXXXXXXX@qq.com)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