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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久凤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刑初1799号
案件名称腾久凤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久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17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腾久凤,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文化程度小学,住保靖县。

因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顶,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腾久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腾久凤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始,被告人腾久凤租赁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号6楼作为工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2018年3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腾久凤抓获,并缴获假冒“NYX”商标的六色遮瑕膏9600盒、假冒“MAC”商标的唇彩6400支、假冒“THESAEM”商标的口红20100支及包装盒一批。

经鉴定,上述遮瑕膏9600盒价值人民币75840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腾久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腾久凤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腾久凤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腾久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不是主犯。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指控被告人腾久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

二、腾久凤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动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

2.未遂;

⒊从犯;

⒋没有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腾久凤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始,被告人腾久凤租赁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号6楼作为工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2018年3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腾久凤抓获,并缴获假冒“NYX”商标的六色遮瑕膏9600盒、假冒“MAC”商标的唇彩6400支、假冒“THESAEM”商标的口红20100支及包装盒一批。

经鉴定,上述遮瑕膏9600盒价值人民币758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⒈证人钟某、向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经证人钟某、向某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腾久凤就是老板,是腾久凤招聘其二人,工厂共有10个人。

化妆品厂的日常管理都是腾久凤安排,由腾久凤从外面采购已经调配好的原料,然后安排工人灌装并且打包装,接着腾久凤就安排把产品拉走销售。

化妆品厂一天的产量几百支到两三千支不等。

⒉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其是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号6楼的房东,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号6楼是腾久凤(经林某辨认照片确认)承租并每月支付租金。

⒊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证实:①手机一台(金色华为触屏手机,手机串号:86××97)。

②theSAEM口红20100支。

③NYX6色遮瑕膏包装盒6000个。

④NYX6色遮瑕膏9600个。

⑤MAC唇彩共6400支。

上述物品均扣押在案。

⒋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号6楼。

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书证证实:被侵权注册商标情况。

⒍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证实:涉案“NYX”遮瑕膏、遮瑕膏包装盒均系假冒“NYX”注册商标的产品。

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证实涉案NYX牌遮瑕膏9600盒的价值合计人民币758400元。

⒏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腾久凤系被抓获归案。

⒐被告人腾久凤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03月20日14时30分许,我当时在位于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号6楼的无牌化妆品工厂整理车间,后有民警来到现场,发现工厂内堆放着标有“MAC”、“NYX”、“THESAEM”的化妆品,民警先是问我有无这几个品牌所有人的授权,我说没有授权,后民警让我将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都供述出来,于是我便指引民警将我所生产的全部假冒注册商标“MAC”、“NYX”、“THESAEM”的化妆品查获。

经当面清点,民警将我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当场查获了“MAC”唇彩24g规格的六千多支,查获了“NYX”6色遮瑕膏6*1.5g规格的九千多支,查获了“NYX”6色遮瑕膏包装盒约6000个,查获了“THESAEM”口红两万多支。

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是我所生产的。

我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

我知道我所生产的化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MAC”、“NYX”、“THESAEM”的化妆品。

我知道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违法犯罪行为。

我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MAC”、“NYX”、“THESAEM”的化妆品的材料是在夏某的某化妆品市场进行购买,我工厂没有营业执照。

无牌化妆品厂是我一个人出资经营的,我是该厂的老板。

被民警扣押的那些化妆品都是我自己买原材料回来自己按照配方调配的。

夏某那边有这些原材料的批发市场,我就是从那里买的。

我没有销售单据,我一支都没有卖出去过。

这一批化妆品是我经营无牌化妆品厂以来第一批生产的化妆品。

那些化妆品的标签都是我购买那些化妆品外壳时就已经打印在上面的了。

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号6楼是一名姓林的朋友帮我承租的,我们俩关系比较好,我刚开始没有钱,所以他就先帮我承租了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号6楼,之后有时是我交的房租,有时是姓林的朋友帮我交房租的,尽管是我交的房租但都是由我交给姓林的朋友,然后再由姓林的朋友转交给房东的,房租是每月5000元,加上水电费每月就大约是5500元。

那批化妆品的成本是1元1支或1盒的,我是打算4元卖出去的,但一直没有人来问价。

”对于被告人腾久凤及其辩护人关于腾久凤系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腾久凤在侦查阶段一直稳定供认其是老板,工厂由其一人出资经营,涉案场地由其承租;

证人钟某、向某系工厂的工人,均指认腾久凤是老板,招聘其二人入工厂,工厂日常管理均由腾久凤负责;

证人林某是涉案场地的房东,指认腾久凤承租涉案场地并支付每月租金。

故在案证据一致证实被告人腾久凤系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工厂的老板,腾久凤的翻供不合常理,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久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腾久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现场缴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腾久凤假冒注册商标既遂,辩护人关于其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腾久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谭小雁人民陪审员  陈敏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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