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870号 原告:孟国英,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秦皇岛庆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海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庆权。
被告:秦皇岛健禧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昌黎镇二村八道桥南。
法定代表人:邵锦秀。
原告孟国英与被告秦皇岛庆铭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健禧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孟国英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国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国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