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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国英与秦皇岛庆铭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健禧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870号
案件名称孟国英与秦皇岛庆铭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健禧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孟国英;秦皇岛庆铭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健禧蔬菜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870号 原告:孟国英,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秦皇岛庆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海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庆权。

被告:秦皇岛健禧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昌黎镇二村八道桥南。

法定代表人:邵锦秀。

原告孟国英与被告秦皇岛庆铭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健禧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孟国英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国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国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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