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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与冯巧杰、李建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11民初73号
案件名称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与冯巧杰、李建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冯巧杰;李建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民初73号 原告: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下汤村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31102799606651B。

法定代表人:李步丽,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勇妙、叶杨柳,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巧杰,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昊廷,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勇,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冯巧杰、李建勇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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