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1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邦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中药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熊文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邦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吴瑞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林,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阳光大药房二分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凯旋路与北海路交叉口北150米路西。
原审被告:安徽金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沙河东路华源物流园保健品大厅****/div>上诉人江西邦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克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邦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瑞科技公司)、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阳光大药房二分店(以下简称阳光药房二分店)、安徽金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可保健品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邦克实业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以其已与邦瑞科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邦克实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邦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上诉人江西邦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