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民初273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万家隆超市嘉禾店,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办事处湖心路南段西侧。
经营者:王胜宪,男,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万家隆超市嘉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