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民初20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县金冠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燕塘北路**大道交汇处)。
经营者:方建萍。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县金冠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赣县金冠眼镜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