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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通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刑更5201号
案件名称王金通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金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刑更5201号 罪犯王金通,男,1975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通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4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王金通在法院判决前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金通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因该犯尚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金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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