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刑更5201号 罪犯王金通,男,1975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通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4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王金通在法院判决前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金通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因该犯尚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金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