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690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西城街道新堂村。
法定代表人:孔文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谦,台州市方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0号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一层自编A17号。
法定代表人:李章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