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902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高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艾益堂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杜诗路永和苑A17幢3单元1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刘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南阳艾益堂艾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1、2项诉讼请求撤回,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22日,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