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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南阳怡晨艾草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301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南阳怡晨艾草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南阳怡晨艾草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301号 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怡晨艾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达士营村。

法定代表人:黄保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为与被告南阳怡晨艾草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海申请撤回原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并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22日,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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