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301号 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怡晨艾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达士营村。
法定代表人:黄保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为与被告南阳怡晨艾草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海申请撤回原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并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22日,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