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219号 原告: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兴工路18号1号楼241室(上海广福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凯,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秀丽(中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经五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RameshDungarmalTainwala。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新秀丽(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但原告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