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31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海鸿,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廖海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5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20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廖海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