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5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冰蕊家用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龚晓惠。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冰蕊家用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