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485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庆,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吉乐买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重岗社区龙翔山庄****西侧。
经营者:赵峰洲。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吉乐买购物中心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吉乐买购物中心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