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1民初1934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华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果树研究所院内法定代表人:周锡明。
被告:北京国华友才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空港)****104。
经营者:胡维春。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华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北京国华友才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