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49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国荣通讯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会信用代码×××367。
经营者:冯信荣,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国荣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法院助理张简书记员 郑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