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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辉、熊怡春与马辉、熊怡春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辖终250号
案件名称马辉、熊怡春与马辉、熊怡春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辉;熊怡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辖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辉,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怡春,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宣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登超、何成武,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马辉因与被上诉人熊怡春及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马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理由:马辉的住所地、户籍地及商品销售地均在徐州市,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熊怡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熊怡春起诉马辉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对于发生在江苏省徐州市的专利权纠纷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因此,马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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