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2民初8584号原告:张火胜,男,1981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杰,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乐家便利超市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高楼门**,经营者姚雅丽。
原告张火胜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乐家便利超市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因被告店铺地址搬迁,停止经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火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火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