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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郝玉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404号
案件名称140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郝玉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郝玉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40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被告:郝玉霞,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玉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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