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5979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圣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马庄村商业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胡秀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高景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