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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景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5979号之二
案件名称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景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济南高景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5979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圣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马庄村商业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胡秀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高景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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