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20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莲,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百年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栖凤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加付。
被告:汪海,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王志彬,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百年润商贸有限公司、汪海、王志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