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8民初53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萌,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城区家富富侨足浴店,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老城利州西路同禧公寓二楼。
诉讼代表人章青红,经营者。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城区家富富侨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15日立案。
在审理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其申请是其真实诉讼意思的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