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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广州阿非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740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广州阿非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广州阿非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740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第**至第**。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阿非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广场**自建房屋自编**。

法定代表人:林建惠。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阿非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广州阿非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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