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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河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藏0102刑初326号
案件名称张河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张河阔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藏010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河阔,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检刑诉[20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河阔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河阔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度,被告人张河阔从他人处购买假冒“雪域”牌香烟,并将1000条假冒“雪域”牌蓝色硬盒香烟、600条假冒“雪域”牌红色软盒香烟通过物流公司发货至拉萨进行销售,委托张某(已判刑)从拉萨的物流公司提货并交货曹某(已判刑),销售价格为假冒“雪域”牌蓝色硬盒香烟每条40元、假冒“雪域”牌红色软盒香烟每条60元,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6000元。

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的“雪域”牌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8年4月21日平和县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对平和县大溪镇庄上村一房屋进行访查时,被告人张河阔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河阔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张河阔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平和县公安局大溪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的补充说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拉萨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成都大禾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出具的货运信息、拉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调取的商标信息、拉萨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马某、韦某、张某、贾某、曹某的证言、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河阔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鉴于被告人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河阔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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