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49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五一路**iv>法定代表人:张志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东彬,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联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