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07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敏,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和讯发电子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路赛格康乐通讯市场2A03iv>经营者:宋胜强。
被告: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赛格康乐通信市场,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康乐工业大厦****iv>法定代表人:苏波。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和讯发电子商行、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赛格康乐通信市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