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千禧国尊国际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城市大厦**罗宾逊路**068877。
法定代表人:郭令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进,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v>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诗小,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千禧国尊国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千禧国尊国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