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塘高应钢峰、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执1047号
案件名称王塘高应钢峰、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塘高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应钢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金城七街**,组织机构代码:313693725。

法定代表人应德东。

被执行人王塘高,男,1953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民初716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52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463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王塘高款项人民币37989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王塘高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陆文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铖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执1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应钢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金城七街**构代码:313693725。

法定代表人应德东。

被执行人王塘高,男,1953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应钢峰与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王塘高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52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463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钢峰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执104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