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应钢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金城七街**,组织机构代码:313693725。
法定代表人应德东。
被执行人王塘高,男,1953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民初716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52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463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王塘高款项人民币37989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王塘高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陆文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铖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执1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应钢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金城七街**构代码:313693725。
法定代表人应德东。
被执行人王塘高,男,1953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应钢峰与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王塘高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52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463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钢峰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执104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