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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隆鑫百货商行、吴中区木渎丽强百货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938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隆鑫百货商行、吴中区木渎丽强百货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隆鑫百货商行;吴中区木渎丽强百货店;王丽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93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侨,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隆鑫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渎商城****。

经营者:王军福,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吴中区木渎丽强百货店,经,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渎商城****东/div>经营者:李强,男,汉族,1988年2月11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王丽云,女,汉族,1988年2月11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双灯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隆鑫百货商行(以下称隆鑫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双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隆鑫商行: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000758号“双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依原告双灯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吴中区木渎丽强百货店、被告王丽云为本案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灯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双灯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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