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93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侨,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隆鑫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渎商城****。
经营者:王军福,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吴中区木渎丽强百货店,经,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渎商城****东/div>经营者:李强,男,汉族,1988年2月11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王丽云,女,汉族,1988年2月11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双灯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隆鑫百货商行(以下称隆鑫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双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隆鑫商行: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000758号“双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依原告双灯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吴中区木渎丽强百货店、被告王丽云为本案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灯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双灯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