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15执19827号申请执行人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XXX号XXX幢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ALESSANDROANTONIOLUIGIPESCI,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九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乃麟。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68269号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九鹿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房产、证券等财产。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九鹿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陈建军审判员 卢朝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