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2民初13499号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盈欣,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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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兴路桑达工业区****F6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0F。
法定代表人:赵桂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