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319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万大眼镜厂,经营地,经营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汾东村iv> 投资人:何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海市万大眼镜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临海市万大眼镜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临海市万大眼镜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6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