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2民初10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萍、陈瑶,均系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新县兴国镇丽圆卤菜步行街店,住,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五马坊步行街/div>经营者:汪文平。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新县兴国镇丽圆卤菜步行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为1,178.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