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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璟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林欢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805号
案件名称广东璟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林欢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璟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林欢南;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璟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欢南,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欢南,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艺展中心**设计定制馆**v>法定代表人:岳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湘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翔,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璟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玥公司)、林欢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坊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一坊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天一坊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钢获得名称为“花瓶(花开聚喜)”、专利号为20133034XXXX.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璟玥公司、林欢南实施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大量生产销售天一坊公司享有专利权的产品,给天一坊公司带来严重的商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2017年8月31日,天一坊公司代理人到璟玥公司处进行公证购买。

经比对,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

诉请判令璟玥公司、林欢南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制成品、包装及相关生产侵权产品的模板、模具、销毁并删除侵权产品图片底片、网页图片和相关资料;

在行业有影响力的杂志《礼赢天下》上刊登一期声明并连带赔偿天一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璟玥公司、林欢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和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璟玥公司、林欢南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天一坊公司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璟玥公司及林欢南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及广州市白云区,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均没有管辖权。

因璟玥公司及林欢南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璟玥公司及林欢南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璟玥公司、林欢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璟玥公司、林欢南共同负担。

璟玥公司、林欢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璟玥公司和林欢南的住所地分别在广州市越秀区和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即使原审裁定认定成立,本案依法也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天一坊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璟玥公司、林欢南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三款关于“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对本案亦没有管辖权。

因此,璟玥公司、林欢南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璟玥公司、林欢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璟玥公司、林欢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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