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西康之杰保健品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桂01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广西康之杰保健品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康之杰保健品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188号 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程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康之杰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

法定代表人:王小红。

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康之杰保健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9元,由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