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6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石邑街中信通讯店,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石邑大街与镇宁路交叉口附近中国联通营业厅。
经营者:石宇亮。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区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海山大街人民商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冯向阳,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泉区石邑街中信通讯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