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462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荃湾海盛路**TML广场****。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珂,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11月23日,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国审 判 员 林银勇审 判 员 王蔚珏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赵 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