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851号原告:保定度科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电谷源盛商务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泽,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雷弗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住所地保定市复兴东路**工业园****楼法定代表人:张彦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力,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度科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雷弗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度科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度科水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度科水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保定度科水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