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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解辉利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291执1089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解辉利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解辉利;解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91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

被执行人:解辉利,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解辉,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解辉利、解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皖029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解辉利的账户存款1038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俊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童 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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