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执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蓝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56-58号。
法定代表人:盛石。
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浓情蓝山咖啡馆,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317-319号。
法定代表人:陆秋梅。
被执行人:陆秋梅,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蓝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浓情蓝山咖啡馆、陆秋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民初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蓝山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8年06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浓情蓝山咖啡馆、陆秋梅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蓝山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害第3088393“蓝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浓情蓝山咖啡馆、陆秋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绍兴市越城区浓情蓝山咖啡馆、陆秋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浓情蓝山咖啡馆、陆秋梅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浓情蓝山咖啡馆、陆秋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营业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陆秋梅名下位于中金大厦2幢919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为F0××51,土地证号为绍市国用2012第4913号)已于2017年6月5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执1020号案件拍卖;
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陆秋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47元,扣除执行费2600元,申请执行人杭州蓝山贸易有限公司受偿4547元。
截至2018年11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547元,另外绍兴市越城区浓情蓝山咖啡馆已停止对第3088393“蓝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浓情蓝山咖啡馆、陆秋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浓情蓝山咖啡馆、陆秋梅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陆秋梅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2018年10月19日对陆秋梅实施布控。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浓情蓝山咖啡馆、陆秋梅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蓝山贸易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浓情蓝山咖啡馆、陆秋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执4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