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745号 原告:盛文彬,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马庄镇萌菲渔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固安县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独流四排。
经营者:王迎军,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
住河北省固安县。
原告盛文彬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萌菲渔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2018年11月15日,原告盛文彬以其与被告固安县马庄镇萌菲渔具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文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文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盛文彬负担。
原告盛文彬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