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再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
法定代表人:邵正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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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唐正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林,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宏强,南京市秦淮区俊鑫电动车销售部业主。
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
再审申请人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普尔公司)、王宏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35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审理过程中,特能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特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