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110号
案件名称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王宏强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再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

法定代表人:邵正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唐正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林,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宏强,南京市秦淮区俊鑫电动车销售部业主。

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

再审申请人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普尔公司)、王宏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35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审理过程中,特能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特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