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47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通,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佰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石鼓路**早安商务中心**205iv>法定代表人:郑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佰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522729.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